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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海洋大学2010年应届本科毕业(国防生)考取硕士研究生委托培养协议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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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0-5-9 18:26:42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
中国海洋大学1 [% g: @9 ]! J% F/ U
年应届本科毕业(国防生)

考取硕士研究生委托培养协议书

甲方:海军驻中国海洋大学选培办- ~! F3 ]3 T. w9 g

  乙方:中国海洋大学

  丙方(研究生):- F3 s  ]2 S: v8 f0 q

乙方根据教育部研究生招生录取有关规定和丙方初、复试成绩,经德智体全面衡量,并征求甲方同意,录取丙方为- U* o0 S+ E; J
(院系)4 l' _2 N# C8 Y+ e) G+ ^
专业硕士研究生,录取类别为委托培养。为明确甲、乙、丙三方的权利和义务,保护三方的合法权益,保证教育培养活动的顺利进行,经三方平等协商,达成协议如下:

一、乙方按教育部、总政治部联合印发的教学司[2005]35号文件《关于应届本科毕业国防生报考硕士学位研究生若干问题的通知》规定为其保留入学资格2年,届时按乙方硕士学位研究生专业培养方案对丙方进行培养,学制为23年。

  二、丙方或丙方所在单位须向乙方交纳硕士生培养经费共人民币(大写)
: d* E( p0 y2 c

(小写)¥# X7 v* N; h3 {: B
元。培养经费分3次付清,每次支付, u- p' L* K9 k' D# {
元。第一次应在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报到日期前通过乙方规定方式交纳,第二次、第三次应分别在第二学年和第三学年的第一学期开学注册日付清。丙方如学习年限不足3年毕业,第三次培养经费应在申请论文答辩前付清。丙方若未在乙方规定的日期付清培养经费,乙方有权不为其办理入学报到或注册手续。

  三、委托培养研究生是国家计划外定向招收的研究生,在校期间不享受普通奖学金,毕业后丙方应回本科毕业时甲方为其分配的部队工作。

  四、丙方的户口、人事档案不需转至乙方,仍由本科毕业时甲方为其分配的部队负责管理。

  五、丙方在校期间必须遵守乙方的校规校纪,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共同做好丙方的培养工作。丙方因各种原因退学或被取消学籍的,乙方一律不退还丙方已交纳的培养经费。丙方仍退回本科毕业时甲方为其分配的部队工作。

  六、其它未尽事宜由甲、乙、丙三方协商解决或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。

  七、本协议一式三份,甲、乙、丙三方各执一份。在协议有效期内,甲、乙、丙三方应严格履行本协议,非经甲、乙、丙三方一致同意或者非因法定原因,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。

  八、本协议书经三方签字、盖章后生效。如丙方因各种原因未能入学,该协议自动废止。

 

 

甲方:(盖章)2 b1 ^) W# d' _& V6 ^
乙方:中国海洋大学
4 v% j$ F5 [/ R- W: K8 ?- O8 E丙方:
2 T: l% `! C, o" C; Q(签字)

  (负责人签字), s$ |3 l4 ?% x! J5 F$ L3 p
(盖章)

  
8 l+ h, W9 W$ e) F& a4 e
" M$ W* `3 T% |9 U3 I6 c& Q+ N. t* L: H) F9 J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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