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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海洋大学2010年应届本科毕业(国防生)考取硕士研究生委托培养协议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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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0-5-9 18:26:42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
中国海洋大学( u1 I' b3 C/ d9 b( l
年应届本科毕业(国防生)

考取硕士研究生委托培养协议书

甲方:海军驻中国海洋大学选培办* O/ S% @; y! ^

  乙方:中国海洋大学

  丙方(研究生):
4 D# _  ?" W; o0 i5 B9 G

乙方根据教育部研究生招生录取有关规定和丙方初、复试成绩,经德智体全面衡量,并征求甲方同意,录取丙方为" n4 C) t, S' C
(院系)3 e7 a6 R. B# w( P  ]2 ?$ s4 J# Y
专业硕士研究生,录取类别为委托培养。为明确甲、乙、丙三方的权利和义务,保护三方的合法权益,保证教育培养活动的顺利进行,经三方平等协商,达成协议如下:

一、乙方按教育部、总政治部联合印发的教学司[2005]35号文件《关于应届本科毕业国防生报考硕士学位研究生若干问题的通知》规定为其保留入学资格2年,届时按乙方硕士学位研究生专业培养方案对丙方进行培养,学制为23年。

  二、丙方或丙方所在单位须向乙方交纳硕士生培养经费共人民币(大写)" S7 e+ f! \: J$ _

(小写)¥4 R, m5 v2 u2 ]9 y& F- e6 M+ ]
元。培养经费分3次付清,每次支付
1 q: z2 z* j% d: d
元。第一次应在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报到日期前通过乙方规定方式交纳,第二次、第三次应分别在第二学年和第三学年的第一学期开学注册日付清。丙方如学习年限不足3年毕业,第三次培养经费应在申请论文答辩前付清。丙方若未在乙方规定的日期付清培养经费,乙方有权不为其办理入学报到或注册手续。

  三、委托培养研究生是国家计划外定向招收的研究生,在校期间不享受普通奖学金,毕业后丙方应回本科毕业时甲方为其分配的部队工作。

  四、丙方的户口、人事档案不需转至乙方,仍由本科毕业时甲方为其分配的部队负责管理。

  五、丙方在校期间必须遵守乙方的校规校纪,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共同做好丙方的培养工作。丙方因各种原因退学或被取消学籍的,乙方一律不退还丙方已交纳的培养经费。丙方仍退回本科毕业时甲方为其分配的部队工作。

  六、其它未尽事宜由甲、乙、丙三方协商解决或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。

  七、本协议一式三份,甲、乙、丙三方各执一份。在协议有效期内,甲、乙、丙三方应严格履行本协议,非经甲、乙、丙三方一致同意或者非因法定原因,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。

  八、本协议书经三方签字、盖章后生效。如丙方因各种原因未能入学,该协议自动废止。

 

 

甲方:(盖章)
8 B( j) x; [( p4 g乙方:中国海洋大学
0 n! b$ @2 t0 M9 D- k  \- e/ Q丙方:
/ \" T; t2 o6 `- j1 A3 o(签字)

  (负责人签字)
7 f/ }% i- |' X! F; w2 j& U* {(盖章)

  8 x) u0 W' d, v: k) A7 b
7 S9 ^: m4 {- i$ d

/ b+ v& e6 |! E$ e* O7 M% O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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